(2017)陕05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土地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简况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杨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