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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土地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简况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杨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