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442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字第442之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丁某某。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鲁NN29**号江淮轿车一辆,并锁定车辆年检手续。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点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雒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