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印飞与黄质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印飞,黄质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307号原告:苏印飞,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黄质优,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印飞与被告黄质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印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印飞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