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明锻、林炳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锻,林炳昌,李朝斌,泉州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锻,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林炳昌,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朝斌,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泉州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刘明锻、林炳昌与李朝斌、泉州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70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朝斌、泉州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刘明锻、林炳昌借款人民币414180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查封被执行人李朝斌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