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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092号原告邓付生诉林万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付生,林传红,冯江梅,林万兵,林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092号原告:邓付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传红,男。被告:冯江梅,女。被告:林万兵,女。被告:林传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付生与被告林传红、冯江梅、林万兵、林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付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付生以与被告林传红、冯江梅、林万兵、林传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付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邓付生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