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小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052号原告: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卓,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王锋,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萍,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5日,住临夏市。身份证号:×××。原告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将乾润花园一栋3-4单元商品房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位于永靖县新区的乾润花园住宅小区一栋3-4单元3-6层商品房出售给被告。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633.3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小区,每平方米单价2880元,总金额758413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没有缴纳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2016年11月2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缴纳4000000元,若不按时交款将解除合同。但约定时间过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收到房屋后,擅自改变商品房用途,将房屋改建为宾馆用房。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超过本院级别管辖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回原告甘肃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