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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德礼与沈阳安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礼,沈阳安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751号原告:周德礼,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安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棋盘山363-5号。法定代表人:朱婕。原告周德礼诉被告沈阳安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礼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德礼承担。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