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艳秋诉蒲鹏程、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秋,蒲鹏程,张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1006号原告程艳秋,女,生于1981年4月1日。委托代理人李晓琼,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鹏程,男,生于1989年1月16日。被告张茜,女,生于1990年2月21日(系被告蒲鹏程之妻)。原告程艳秋诉被告蒲鹏程、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艳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琼,被告蒲鹏程、张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艳秋诉称,2016年10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经原告数次催收未果,现请求判决二被告及时偿还借款13000元。被告蒲鹏程、张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蒲鹏程、张茜夫妇同行向原告程艳秋借现金13000元,口头承诺数日后偿还,并由蒲鹏程向原告程艳秋书立借条1份,其内容为:“今借到程艳秋人民币壹万叁仟园(13000¥)借款人:蒲鹏程2016.10.27”。其后,原告程艳秋数次催收未果,遂于2017年4月6日诉讼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2、借条;3、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虽然借条系被告蒲鹏程一人向原告程艳秋书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程艳秋主张该笔借款由被告蒲鹏程、张茜共同偿还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蒲鹏程、张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程艳秋偿还借款13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蒲鹏程、张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