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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仁平、尹福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仁平,尹福谷,尹贤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423号被执行人沈仁平,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尹福谷,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尹贤举,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沈仁平、尹福谷、尹贤举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路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沈仁平、尹福谷、尹贤举应交纳罚金19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3日,被执行人沈仁平主动履行罚金100000元,尹福谷、尹贤举仍未履行。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尹福谷、尹贤举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沈仁平主动履行、存款扣划、资产处置等方式执行到位金额100000元,部分款项仍未到位。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应 益执 行 员 于学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