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太原市志亿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03号申请人:李江伟,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范志明,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被申请人:太原市志亿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范志明银银存款8012.45元;太原市志亿城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940.59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