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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龙与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278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虎溪公社B栋平街层临街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963E2C。法定代表人:冉伟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刚,该公司员工。原告贾龙与被告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贾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