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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200、5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200、5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横龙溪社区学院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3447D。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下同)8208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0元等共计83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8313元(包含执行费10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820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