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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9902号原告: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谦,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章跃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谦,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订立书面《广告刊登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九龙仓兰庭项目社区驻点与样板间展示”等广告发布服务。嗣后,因被告无法履行合同,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月14日制作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将于2017年1月19日退还已经收取的50,000元。该款经若干次催告,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未付。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返还合同款50,000元,原、被告签订广告刊登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但被告由于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约。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处理方案,然而原告却将被告员工打伤住院,造成被告损失,该合同款应抵作赔偿被告的损失费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广告刊登合同、转账凭证、补充协议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确认补充协议是被告签字盖章,但认为该份协议上并未提到原告,否认关联性,对此本院认为,该份协议虽然未直接提及原告,但协议提及的项目名义、广告发布内容均指向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刊登合同,金额与原告预付款金额吻合,且该协议原件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未能说明出具该份协议有其他用途,本院有理由相信该份协议系针对原告作出的退款承诺,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广告刊登合同》,双方约定就九龙仓兰亭小区乙方选择广告合作方式为社区驻点样与样板间展示,小区内场地位置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祝家港路399弄九龙仓兰廷楼盘小区,场地面积113平方米,场地使用时间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费用5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为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5万元给甲方,合同签订即日起一周内乙方应当全部付清款项。其他约定中提及:在双方活动期内,只允许包括原告旗下品牌在内最多三家家具相关公司或企业进入九龙仓兰廷小区内进行宣传推广等相关活动,另外两家家具公司产品不得与树之园家具产品风格类似,不允许其它家具企业以任何形式在该小区做销售及宣传活动。落款处甲方由法定代表人章跃明签名并加盖被告公章,乙方加盖原告公章。同日,原告通过王志鹏账户向章跃明支付合同预付款50,0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由于九龙仓兰庭(廷)项目无法执行,约定于2017年1月19日退还树之元(园)家具广告费用5万元整。落款处由章跃明签名并加盖被告公章。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广告刊登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5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提供广告发布场地,构成违约。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补充协议》承诺限期向原告退还全部预付款,但到期并未践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居睿木业有限公司返还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上海舟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