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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海涛与艾元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涛,艾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海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艾元红,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涛与被执行人艾元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艾元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浠水支行散花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艾元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浠水支行散花分理处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寒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