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遵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张遵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96号原告:李辉,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遵友,男,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李辉诉被告张遵友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