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盛春与云塔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春,云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张盛春,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云塔娜,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盛春申请执行云塔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