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小华、绵阳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华,绵阳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日,住三台县,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负责人:曾存德。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小华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7554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