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思兰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兰,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76号原告:高思兰,女,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恩,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峰,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房贵刚,费县上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涛,男,1983年01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思兰与被告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思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高思兰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