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梁召辉、罗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梁召辉,罗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881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195073321K),住所地:信宜市新尚路68号。负责人:卢才仁,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勇,男,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良尧,男,该社职工。被告:梁召辉,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罗少莲,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诉被告梁召辉、罗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负担(此款被告梁召辉、罗少莲已付清给原告)。审判员 黄方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