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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373号原告: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被告: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亚繁。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