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8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常振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常振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16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署袜街北一街25号。法定代表人:陈炼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璞玉,四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振亚,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申请人常振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在44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常振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路xxx号(权1xxxxx5,已抵押)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申请和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振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路xxx号(权1xxxxx5,已抵押)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上述保全限额为44万元。查封、冻结的期限,自执行保全措施起算,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