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督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连香与蔡国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香,蔡国成,刘连香,蔡国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督49号申请人:刘连香,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蔡国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刘连香与被申请人蔡国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8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4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蔡国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蔡国成经查找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1181民督4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刘连香负担。审判员 许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