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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938邢光社与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光社,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938号原告:邢光社,男,193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宗雨,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法定代表人:伍金玉,该村主任。原告邢光社与被告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光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宗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光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泗阳县卢集��范家湖村民委员会返还2006年至2014年11.5亩政府发放土地补贴款7176元、2015年至2016年2.5亩小菜地补贴554亩,以上共计77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家庭承包责任田9亩、小菜地2.5亩,被告将政府发放的土地补贴费一直占为已有,从未发放到原告手中,被告将原告9亩责任田被村组承包给他人,从2010年至2012年三年承包费也未支付。被告泗阳县卢集镇范家湖村民委员辩称,该村委员会不是土地补贴发放的主体,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将农户土地补贴款打农户“一折通”帐户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土地补贴款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光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邢光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