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杨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37号案外人石君梅申请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杨秀勤本院在王凯申请执行杨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君梅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石君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石君梅撤回执行异议。本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胡国营审判员 仵胜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