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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创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德贝商贸有限公司、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广义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宝利隆经贸有限公司、陈成和、薛学菊、胡汝雷、林丽娜、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创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德贝商贸有限公司,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广义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宝利隆经贸有限公司,陈成和,薛学菊,胡汝雷,林丽娜,陈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转盘道南侧大众国际。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诚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创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37号3门1-2层。法定代表人赵景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德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34号6门1-2层。法定代表人井佩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34号6门1-2层。法定代表人邓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广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70-72号1-2层。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宝利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70-72号1-2层。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成和,×××,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薛学菊,×××,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胡汝雷,×××,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林丽娜,×××,现住哈尔滨市。���执行人陈威,×××,现住佳木斯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创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德贝商贸有限公司、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广义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宝利隆经贸有限公司、陈成和、薛学菊、胡汝雷、林丽娜、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王   嘉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