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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王德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德宏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125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杨万武,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康真箴,均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王德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委托��理人康真箴,被告王德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被告按3:7责任比例赔偿给付原告保险赔付款人民币125,251.70元。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事实没有异议,对受损车辆维修项目及花费被告有异议,且被告没有能力承担过高修车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6时30分,被告王德宏驾驶车牌号为辽B668**中型货车,行驶至鹤大线后盐陶瓷城4号门时,转弯与刘柏麟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845**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此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德宏负事故主要责任。辽B845**车辆所有人为刘柏麟,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等。事故发生后,该受损车辆经大连华宸价格���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全部维修费用为173,719.6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7,212元,于2015年11月12日向车辆被保险人刘柏麟支付车辆维修费171,719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电子转账凭证、保险权益转让书,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本案被告王德宏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产生车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被告理应赔偿受损车辆维修花费的部分损失。原告赔偿给付被保险人车辆维修花费171,719元的保险赔偿款及评估费7,212元,现行驶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原告赔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赔偿责任比例按4:6分担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德宏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理赔款及评估费共计人民币107,35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5元,减半收取1,4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连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