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文涛与山东菏泽运丰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涛,山东菏泽运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191号原告:朱文涛,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泽运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县开发区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5788515X3法定代表人:孔凡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朱文涛与被告山东菏泽运丰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文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计1926元,财产保全费1435元,合计3361元,由原告朱文涛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