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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振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振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876号原告:天津市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1门201-1室。法定代表人:王沄佶,总经理。被告:刘振起,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开发区津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