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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锦旺、陈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旺,陈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旺,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陈夷峰,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锦旺与被执行人陈夷峰买卖��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茶叶款21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