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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相成惠与邹荣然、周婕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成惠,邹荣然,周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87号之二申请人相成惠,女,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邹荣然,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周婕,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相成惠与邹荣然、周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邹荣然、周婕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相成惠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婕在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7月起,每月扣留周婕在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工资收入10000元,直至扣足451068元及相关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