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兴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兴旺,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因诈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县看守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永丽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兴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金兴旺系出租车车主张某某雇佣的夜班出租车司机。2016年10月末,被告人金兴旺冒充该出租车车主,在百姓网上发布招聘司机的虚假信息,并假借李某某、刘某某等虚假身份,以招聘出租车司机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苑某某人民币2,000元、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7,000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金兴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兴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兴旺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金兴旺系出租车车主张某某雇佣的夜班出租车司机。2016年10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在58同城上看到被告人金兴旺发布的招聘出租车司机的虚假信息,后与金兴旺取得联系,二人约定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大桥附近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金兴旺假冒车牌号的出租车车主,并以招聘出租车司机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金兴旺将出租车交给张某某驾驶三天后将车要回。后张某某无法与金兴旺取得联系。2016年10月25日,被害人周某某在百姓网上看到被告人金兴旺发布的招聘出租车司机的虚假信息,后与金兴旺取得联系。次日14时许,二人约定在朝阳市双塔区碧清池洗浴门口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金兴旺假冒车牌号为辽NTW1**的出租车车主,并以招聘出租车司机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金兴旺将出租车交给周某某驾驶到下午后将车要回。后周某某无法与金兴旺取得联系。2016年10月27日,被害人苑某某在58同城上看到被告人金兴旺发布的招聘出租车司机的虚假信息,后与金兴旺取得联系,二人约定于当日下午四时在朝阳市双塔区西街小区政升超市对面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金兴旺假冒出租车车主且假借李某某的虚假身份,以招聘出租车司机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苑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以李某某的身份向其打了收条。后苑某某无法与金兴旺取得联系。2016年10月末,被害人张某某在百姓网上看到被告人金兴旺发布的招聘出租车司机的虚假信息后将联系方式留下,被告人金兴旺看到联系方式后与其取得联系,二人约定在朝阳市双塔区爱民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金兴旺假冒的出租车车主且假借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以招聘出租车司机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以刘某某的身份向其打了收条。后张某某无法与金兴旺取得联系。综上,被告人金兴旺合计骗取人民币7,000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金兴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金兴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1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兴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兴旺的供述,辨认笔录,收条,(2015)朝双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金兴旺个人档案等载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兴旺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金兴旺犯诈骗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兴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广彬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