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67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德善,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