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458号、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詹风飞诉詹文扬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风飞,詹文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458号、5459号申请执行人詹风飞,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蒋高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文扬,男,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詹文扬协助申请执行人詹风飞办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茂业城怡丰楼一座305房(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800xx**号)的50%份额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詹文扬拒不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詹文扬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茂业城怡丰楼一座305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800xx**)的50%份额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詹风飞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江 莹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