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与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052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住所:二道区英俊镇卫星村九社。法定代表人:张献志,总经理。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住所: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二职高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国权,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塔代理审判员 翟 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