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海鸥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家鲜海鲜约烩餐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鸥,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家鲜海鲜约烩餐厅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162号原告:刘海鸥,女,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家鲜海鲜约烩餐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经营者:王有强。原告刘海鸥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家鲜海鲜约烩餐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海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杨宝鑫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