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公司,刘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3006号原告: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贤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沛,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拟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为6075元,由原告福建众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云龙代理审判员 陈希茜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