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广运摩托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广运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现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峰,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武建海,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执行人:洛阳广运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轩。住所:偃师市城关镇工业区北环路北。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偃人社监罚字(2016)02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9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元,共计18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