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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安泰、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泰,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郭安泰,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组织结构代码57926441-8。法定代表人:陆为民,该公司董事长。郭安泰与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郭安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支付加工工资人民币1134607元。本院在执行郭安泰与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月9日查询到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址在莆美镇上坑村,国有土地使用证:6030590号、6030637号,于2014年11月17日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1500万元,并于2016年2月3日本院以(2016)闽0622执保6号进行查封,2016年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进行查封。址在莆美镇上坑村的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6034758号,于2016年本院以(2015)云执字第62-1号进行查封。址在莆美镇上坑村厂房【地号101-06-G0005-5,G0120】,于2016年2月4日由本院进行查封。因上述财产尚处于处置阶段,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黄艺生审判员  朱辉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