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949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949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奔牛广场东海水晶珠宝城4110-4112。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焱,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