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晓平与于晓峰、于晓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平,于晓侠,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平,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于晓侠,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于晓峰,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平与被执行人于晓侠、于晓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81民初245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2452号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