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与高焕翔、郝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高焕翔,郝艳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8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迎宾路3号。负责人高小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焕翔,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郝艳荣,女,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与被告高焕翔、郝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