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后怀、肖德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德学,唐后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389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2-18、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1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德学,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后怀,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德学、唐后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