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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5月14日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白英宇、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其伯父家,欲找其伯母张某某借钱,趁屋内无人之机,将张某某存放于东屋衣柜铁盒中的现金人民币3,900.00元盗走占为己有,后将该钱款用于购买衣物等支出。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将盗窃所得人民币3,9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其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4月6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前科查询表;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那某某、单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公诉机关认定其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能缴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0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丽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