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俊杰、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杰,李涛,蔡军燚,李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杰,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骆飒飒、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军燚,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李江明,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陈俊杰因与被上诉人李涛,原审被告蔡军燚、李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8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陈俊杰在上诉状中所留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上诉人已于2017年4月29日签收该邮政专递,但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其具有未到庭的合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俊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上诉人陈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