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务云、艾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务云,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84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68-15号。法定代表人:白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建宁,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务云,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艾国,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务云、艾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徐务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顺昌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8月13日为5330元;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利息、罚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被告艾国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90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合计1950元,被告徐务云、艾国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徐务云、艾国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振飞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