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奥煌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奥煌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奥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荆山夏村。法定代表人夏秀珍。被执行人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666号东边1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79704253。法定代表人陈洵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奥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因被执行人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已交纳执行款项,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灵隼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