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永刚与王金龙、戴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刚,王金龙,戴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2515号原告尚永刚,男,1979年7月23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金龙,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戴大伟,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刘玉春,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尚永刚与被告王金龙、戴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尚永刚、被告戴大伟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龙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永刚诉称:要求王金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2000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自2017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要求戴大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王金龙、戴大伟承担。被告戴大伟辩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戴大伟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判决戴大伟不承担连带保证给付义务,戴大伟为王金龙的欠款提供担保属实,但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24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出现保证人字样,保证成立,看是否约定期限,如果有,还款期到推定6个月,6个月内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6个月债权人主张时效,保证人免责,且原告起诉时间为2017年4月7日超出了保证期限。被告王金龙未出庭无答辩。原告尚永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A1,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2014年10月26日王金龙在尚永刚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如果王金龙不按期还款,按日5%向尚永刚支付滞纳金,由戴大伟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此款还清为止。被告戴大伟对证据A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约定不明,法院不应支持。被告戴大伟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被告王金龙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尚永刚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尚永刚与戴大伟是朋友,通过戴大伟认识的王金龙,2014年10月26日,戴大伟找尚永刚说王金龙要用钱,口头承诺月利率3.5分,尚永刚与王金龙、戴大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金龙在尚永刚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如果王金龙不按期还款,按日5%向尚永刚支付滞纳金,由戴大伟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此款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王金龙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5分支付了利息,利息给付至2015年5月25日。现尚永刚要求王金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自2017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要求戴大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王金龙、戴大伟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尚永刚与王金龙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戴大伟提供担保属实,王金龙应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戴大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戴大伟关于担保已超出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尚永刚关于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永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自2017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戴大伟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王金龙、戴大伟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