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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灿与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就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灿,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灿,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新天地花园别墅。委托代理人杨瑞英,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连高鹏,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五里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富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县草皮街社区老鹳窝。法定代表人:刘光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灿与被申请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就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209号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灿偿还借款本金1425万元(壹仟肆佰贰拾伍万元整);二、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向申请人陈灿支付142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依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三、被申请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陈灿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110540.4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就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陈灿预交,故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陈灿支付。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就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6.054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就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2017年1月4日,被执行人巍山县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该案需待破产重组案件审结后,才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明审判员  杨丽霞审判员  朱明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