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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传旺与傅成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传旺,傅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财保11号申请人:郭传旺,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傅成洋,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郭传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郭传旺、宋宗淑、傅成洋、柴承敏按份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某第2层、第3层、第4层商服用房中,被申请人傅成洋所有的6.67%的份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传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郭传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易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绍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