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336号原告: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成都机器厂内。经营者:周桂斌。委托代理人:付龙萍,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春瑶,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388号2栋1单元1601、1602、1701、1702、1703室。负责人:楼国锋。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1元,由原告郫县红光镇万兴架料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